一、前言
二十一世纪,人工智慧透过输入大量资讯、由机器堆砌学习巨量资讯,协助处理、演算及建构医疗、健保、税务、国家安全、法律等各种制度,事实上,人工智慧之所以得以运作,乃依赖大数据资讯,透过资讯搜集、整理,建构一套具有完整性、透明性及全面性之演算资料库,从事特定目的或功能之资料整合平台。但也同时要考虑AI平台之透明性、安全性、公平性、正确性及与隐私保护。
质是,AI平台或资讯对于社会各个产业、各个生活层面均足以发挥整合运用及资讯齐全之功效,对于刑事司法体系之程序面及实体面,均足以提供完整资讯平台,但同时AI之建立,亦不得忽略其与现有法律体系之交互运作所可能衍生之法律问题及法律争议,例如: AI意思决定基础架构之多重价值(多重变因)之选择、资料搜整及建置过程之正确及完整性等,以刑事程序法言之,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已有法官于刑事审判程序中透过大数据资料,协助法官建构量刑标准一致化之讨论。
再以美国羁押或保释制度为例,人工智慧所可能产生之改变如下,假设被告遭逮捕后首次出庭,在羁押保释程序,被告有无逃亡之虞或有无对社区或他人造成危险(美国联邦保释改革法案中预防性羁押之原因),依据被告有无前科、逮捕记录、本案移送罪名之罪质、被告与社区及家庭之连结等事项,由人工智慧提出一份报告,供法官审酌是否具有逃亡或再犯之虞之可能性,故AI产制之判断结果,对整个刑事程序之判断均可能提出极具价值之参考数据。
二、AI、大数据于外国法制之运用及讨论
以目前法制层面言之,运用AI可能同时具有如下优点及缺点,优点在于去除审判者或意思决定者之偏见、去除法官个人的影响(包括情绪、品性、当日开庭时间之紧急性)、加速审查程序等[1]。
换言之,透过上述之假设流程及运作,足以提供刑事司法裁判者或检察官侦查终结决定权之运用实践上,另一个有力之审查标准及工具。例如,就检察官权限言之,其重要性就在于得以协助检察官判断时,行使起诉裁量权之缓起诉决定时,由人工智慧先提出数据,为之进行辅助判断之工具,并预期可以排除检察官之偏见、去除检察官个人之主观影响及加速其判断程序。至于缺点则在于,AI运作之基础公式及其变因输入及选择如何生成、AI所凭借之数据资料是否正确、AI资料之输入是否具有公平性、公正性,数据本身之偏差性及失误等。
以上则为运作AI及大数据时,所不得不同时注意之优缺点,借以提醒告诫刑事司法程序相关运作者,AI及大数据之便利性、快速性、去偏见化及公平公正性及失误可能性等优缺点俱存之情形。尽管具有优缺点并存之情形,国外有关AI与大数据计画之研究情形及法制运用等,已非刚起步之法学研究,举例来说,人工智慧与法律或人工智慧与刑事司法之研究,但仍处于尝试性提出相关概念进行整合之阶段,如: 人工智慧运用在刑事侦查技巧、人工智慧与侦查手段对刑事被告人权之影响、大数据对于隐私权之侵害、人工智慧对于法官裁定交保及人工智慧与法官量刑等之论述[2]。
在美国,确实已有刑事侦查预测AI程式之开发及运用、审判法官之AI量刑程式,并已有实际探讨可否将之运用在治安法官决定羁押或保释之决定。在荷兰,亦有被害人支持组织(Dutch Victim Support Organization;DVSO),透过已经审理终结案件,建立损害赔偿大数据资料库,尤其是建立计算判断上具有高度困难性之精神上损害赔偿(immaterial damages) [3]。至于以人工智慧与协助检察官运作起诉裁量权之缓起诉制度,目前国外尚无文献具体论述此一部分,或协助检察官运作判断刑事司法者,目前较少为人所论述。
三、于未来我国刑事法制之研究方向与趋势
至于我国关于人工智慧与法学领域之研究,尚属起步阶段,专研在人工智慧与刑事司法者,目前多集中侦查阶段侦查手段之运用,关于我国文献部分,主要聚焦于刑事侦查应用人工智慧后,所可能涉及之隐私权之侵害,包括通讯隐私或资讯隐私二部分,或分析大数据对于判断毒品犯再犯之预测因子及判断。但真正探讨人工智慧协助刑事司法整体运作部分,研究尚属匮乏。
从而,本议题之探讨自足以对于日后整体刑事司法体系之起诉、审判、量刑、甚至矫正体系,产生相当助益,并协助体系之各别刑事司法参与者之权限判断与行使。但绝对不得忽略的是,AI及大数据运用所可能产生之缺点,如公平公正性、透明性、正确性、资料可能具有偏见性、运用者之独立判断性及失误性。此等潜在及可能的缺点,应在提供AI程式运用时,一并提醒告诫刑事司法体系之运作者,仍应保有其独立之自由心证判断之空间,更应保有一个概念,即数据资料可能出错,而应随时警戒之。
在本世纪及未来AI与刑事程序之研究,将着重在分析人工智慧在刑事程序法扮演何种角色,对于刑事程序有着什么助益,刑事程序中人工智慧建构应注意之法律建置及其配套措施。
申言之,研究目的及所要解决问题将在于透过人工智慧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之检察官运作起诉裁量权、法官运用量刑、裁定羁押或交保及矫正体系决定假释等等,产生如何之影响及其将如何冲击现行刑事司法体系,均有待进一步观察及研究。其次,真人智慧面对人工智慧之出现,应该维持其独立判断性,不应也不得强制刑事司法运作者只能以人工智慧之产出结果作为判断之唯一准据。最后,应由法院进行具体审查人工智慧程式运作之公平性、资料选择性、输入正确性等以维持人工智慧运作的透明性及公正正确性,也才能持续监督AI的运作,避免误判的司法及冤案结果发生。
[1] 当然该文也提到去除法官偏见的同时,也可能带入法官偏见的因素,Stephanie Weber, How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Transforming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oughWorks, Jan. 10, 2018, available at https://www.thoughtworks.com/insights/blog/how-artificial-intelligence-transforming-criminal-justice-system; Bryan Lynn, Judges Now Us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Rule on Prisoners, Feb, 7, 2018, available at : https://learningenglish.voanews.com/a/ai-used-by-judges-to-rule-on-prisoners/4236134.html.
[2] Nigel Stobbs, Dan Hunter and Mirko Bagaric, Can Sentencing Be Enhanced by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vailable at: https://eprints.qut.edu.au/115410/2/CLJprooffinal25Nov2017.pdf;Arno R. Lodder, Anja Oskamp and Marius J.A. Duker, AI & Criminal Law: Past, Present & Future, 60-61, Jurix (1998).
[3] Arno R. Lodder, Anja Oskamp and Marius J.A. Duker, id, at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