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偉翔律師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兼任研究員 ;美國紐約州律師考試及格)
      202048日,華盛頓郵報獨家爆料中國民營企業天津飛騰公司參與中國解放軍「天河三號」的計畫,目標打造超級運算、雲計算、大數據、AI人工智能和物聯網五大融合生態系,其中飛騰公司號稱自有研發的超級電腦運算晶片被指出是使用源自美國之軟體進行開發,並由台積電及其子公司世芯電子提供精密代工之服務。消息一出,美國商務部隨即在次日發布修訂版的出口管制規則,將天津飛騰等7間中國法人列入出口管制的「實體清單」1中。按照目前的管制法規,一但列入清單,飛騰公司在沒有美國商務部的出口許可前提下,將無法取得美國之軟體,台積電、世芯恐無法繼續為飛騰公司提供高階運算晶片的代工服務。
 
      該事件造成世芯股價(3661)連續跌停五個交易日,市值蒸發將近一半。該事件除了讓投資人損失慘重外,因台灣大部分的高科技產業處於全球電子產業鏈的中間角色,前端除需倚靠大宗源於美國之晶片、技術、設備等輸出,終端亦須仰賴中國廣大之市場與品牌的訂單,在中美持續貿易抗衡、科技出口管制不斷緊縮的情形下,對台灣發展AI6G、高階運算、機器人技術等未來新興科技的目標,將有如三明治般夾擊的嚴峻挑戰。有鑑於此,本文將針對美國出口管制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EAR)、未來納入管制的新興科技(Emerging Technology)、中國可能的反制方案以及對台灣產業之影響進行介紹。

美國EAR機制簡介
      美國現行的EAR2授與美國總統得基於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原料短缺等理由制定出口管制規則與清單2019起,川普政府為因應中國在5G技術的迅速崛起,透過EAR的機制將華為等一系列中國公司列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正式開啟了EAR與「中美貿易戰」密不可分的關係。拜登政府上台後,管制的物品類型也逐漸朝向AISoCRobotics等新興科技。
 
      本文以下透過4W簡單介紹EAR的出口管制規則3
  • What:所有歸類於「受控清單」4之物項皆為EAR所管制。再依「出口管制分類代碼」(ECCN)將各物項進行類型的區分。需特別注意的是,ECCN大多並非透過貨品的通用名稱去分類,而是透過功能或規格上的數值區間去定義,出口者通常需要熟悉受控物項的功能規格才能得出正確ECCN。另外,有一些管制物項雖在CCL但並無ECCN,這些即為EAR99物項,在某些情況下同樣受到出口管制。
  • Why & Where:所有ECCN皆有其「受控理由」,如反恐(AT)、國家安全(NS)、限核(NP)等理由,而「受控理由」必須對應「受控地區」之「國家分類」5與「受控國家表」(CCC6始得判斷。「國家分類」將所有國家依管制程度鬆到嚴分為A-E五類,管制越鬆的國家,適用的例外越多。「受控國家表」則會列出個別國家之受控理由,若出口物項之ECCNCCC所列之受控理由一致,則該物項出口需要申請許可。
  • WhoEAR針對「受控對象」的設計,主要是「實體清單」(Entity List)機制,而實體清單可再細分為註腳一與非註腳一實體。針對一般實體清單之實體,原則上就是按照ECCN內容、受控理由與受控地區來綜合判斷是否需要許可。但若為實體清單的實體,則按照該實體被列入清單時的註記,所有EAR受控物項(ECCN+EAR99),皆有可能需要申請許可始得出口。另外,註腳一實體,有其特殊規則,將於以下豁免條件中介紹。

EAR的豁免條件
      若經上述EAR的規定判斷需要申請出口許可,仍可在同時符合「微量規則」(de minimis rule)與「直接產品原則」(direct product rule)的條件下,可例外豁免申請許可。所謂的微量規則,即自欲出口之貨品中再細分為受控與非受控之零組件,若受控零組件的購入成本占該貨品的市場價值低於一定比例,即符合「微量規則」。「直接產品原則」的適用,區分為「非華為」及「華為」實體。針對非華為之實體,只要出口物項的受控理由不包括「國家安全」,即可符合。對若交易對象為註腳一實體(即華為系列公司),除了受制於上述規則外,對於所有直接或間接出口、再出口或境內移轉之物項,若其生產有使用特定EAR管制的設備、軟體或科技,仍須申請出口許可始得出口。

 

新興科技的管制趨勢
      依據美國國會2019年的報告,將14大類型的重要新興科技(Emerging Technologies),包括AI、無人駕駛技術、量子運算、數據分析等科技,視為美國「國家安全」之戰略目標,並要求商務部研議將這14大類之新興科技納入出口管制。在202010月,美國商務部(BIS)發布新規,透過修改現行ECCN的描述已將包括3D列印、紫外光刻顯影軟體(EUV Lithography)、高階晶圓生產技術、低軌道無人機系統等共6項新興科技納入EAR之管制。
      透過立法理由可看出,新興科技之受控理由被定性為「國家安全」,這意味著未來這些新興科技出口至實體清單實體皆需要向美國政府申請出口許可。同時,從美國官方文件也可合理預測,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新興科技納入
EAR的管制,對於擁有眾多中國客戶的台灣新興科技產業,必須提早制定因應對策。

 

中國出口管制法的夾擊
      台灣企業的挑戰不僅只來自於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中國在202010月也頒布了中國版的【出口管制法】,其設計與美國EAR相當相似,得基於政治、經濟、軍事與「對外政策」的需要,針對戰略物資、尖端技術及先進產品等實施出口許可制。同時,【出口管制法】也有類似ECCN的管制清單,並且有如美國實體清單的「不可靠實體清單」,據中國官方發佈的消息,今天下半年即有可能出台第一波的「不可靠實體清單」。
 
      除此之外,中國於20211月更發佈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本國企業負有報告義務。政府經評估該外國法規有不當使用的情形,得發佈「不承認、不執行、不遵守」之「禁令」。除申請豁免外,中國企業有義務遵守禁令。更有甚者,該【辦法】同時賦予中國企業司法救濟之權利,中國企業得向不遵守禁令之第三方進行求償。因此,假設大陸政府發布針對若干EAR條款的「禁令」,任何企業若因遵守EAR,造成中國客戶受有損失,該客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建議與結語
      全球供應鏈與產業發展目前正在面臨新世代的數位轉型,人工智慧、5G通訊、高階運算等發展,將主導未來的全球市場。台灣的高科技產業,憑藉完善的基礎建設、充足的人才與完整的供應鏈市場,一直都在全球新興科技技術的研發、生產、輸出與商品化上佔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中美貿易戰持續下,重要的新興科技將持續被視為國家安全的戰略目標,出口管制的範圍與力道估計不會減緩。台灣的科技產業面臨中美出口管制規則的前後夾擊,容易陷入得到了技術卻出不了訂單或是得到了訂單卻出不了技術的窘境,如何預先準備、謀定而後動將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美國商務部建議各大科技產業都應該要設置出口管制的合規專門單位,了解法規的內容、適用與動態。企業應檢視現有的商業模式與對客戶與物料進行盤查、建立應對各國貿易法規的系統與判斷標準,同時尋找替代方案以有效防止責任風險。最後,從商業戰略的考量上,企業因逐步建立各自符合中美出口管制現況的兩套供應鏈計畫,避免顧此失彼,滿盤皆輸。

 
補充資料:
1.Suppl. No.4, 15 CFR 744
2.15 CFR 730-774
3.出口管制的行為包含出口(export)、再出口(re-export)、以及境內移轉(transfer)
4.Commerce Control List, CCL, 15 CFR 774
5.Suppl. No. 1, 15 CFR 740
6.Commerce Country Chart, CCC, 15 CFR 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