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紀軒(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本會副執行長暨兼任研究員)、許哲維(臺灣港務公司臺中分公司經理;逢甲大學商學博士學位學程博士候選人)
全球化潮流湧動,海洋貨櫃航運助長國際貿易流通,航運業與物流業攜手追求效能提升,促使全球港口朝向智慧化發展。近年,世界標竿智慧港口的發展,陸續導入5G、AI、IoT、Block Chain等科技,應用於整合港口與物流系統、優化港埠營運系統,進而提升效能、加強港口安全與防護,並強調環境保護與能源永續。
應先說明的是,本文論及的智慧港口,係針對商港;現代的軍港、漁港、工業專用港,當然也有人工智慧的應用,但不在本文討論範圍。臺灣四面環海,進出口貿易量有99%以上仰賴海運,建設符合現代科技的智慧商港,刻不容緩。臺灣的商港,主要由臺灣港務公司負責營運,商港升級為智慧港口的任務,也就落在臺灣港務公司的肩上。
智慧港口是現代港口發展的必然趨勢
現代港口的發展,早期側重於港口貨物裝卸機能的提升;1980年代後,開始結合物流與供應鏈,拓展多元經營模式;2010年代以後,為了增加港口容量、提升港口安全與營運效率、解決勞動力問題,並提升輔助決策能力等港埠營運,導入科技革新,開啟智慧港口的發展新頁。智慧港口不是新噱頭,世界重要港口均致力於此。當前,智慧港口的發展關鍵在於,運用通訊與人工智慧科技,掌握大量的、即時的資料,進行數據蒐集、運算、分析,從事預測與決策,使港口管理能夠減少作業時間、人力成本,但同時提高服務效率。
大陸智慧港口的發展成績,有目共睹。例如,山東青島港的碼頭,與各種新科技結合,讓港口有超級大腦,每小時處理40個以上的自然箱(實物箱),比傳統碼頭效能提高30%,節省工作人員70%;福建廈門港是大陸第一個自主研發的智慧港,不僅效能卓越,更是標榜零排放的環保碼頭,採用電驅動,比傳統碼頭節省能源25%以上;上海的洋山港,更是世界最大的智慧港口,具有碼頭營運智能化、海運物流高度協同化、國際貿易便利化、數據服務商業化等特色,堪稱智慧港口創新典範。
不只是大陸,外國的重要港口也重視人工智慧應用。例如,新加坡海事及港務管理局(MPA)與IBM合作的SAFER系統,利用人工智慧減少航行事故,以及船舶監測、監控等,提升港口安全;荷蘭鹿特丹港計畫在2025年實現具有IoT和Cloud科技的港口,讓入港船舶自主航行於鹿特丹港內水道;德國漢堡港的smartPORT計畫,要讓漢堡港兼顧智慧港口的物流與能源,不僅優化供應鏈、提高運輸效率,同時也減少污染排放與能源消耗,讓這座漢薩之城穩居歐洲最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
運用人工智慧與物聯網的智慧港口
智慧港口的科技核心,是人工智慧與物聯網。簡言之,利用人工智慧進行港口的大數據資料分析、預測,進行港口監管,以維護港口安全;同時,利用物聯網,結合感測、定位等設備,透過網路將港口內的物品連結,從而資訊交換。一直以來,港口都扮演物流供應鏈的中轉樞紐腳色,轉型為智慧港口後,利用資通訊科技,提升管理且簡化流程,更能發揮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功能,並有助於資源分配運用,促使港口永續發展。
智慧港口的建設範圍,涵蓋整個港口,包含碼頭泊位、集配、疏運以及腹地貨運管理等。以人工智慧及物聯網的應用,深度融合港口核心的運輸業務,構建整合的智慧物流服務體系,實現港口資源整合開發與資源分享,達成降低港口作業成本,提升港口服務效能的目標。關於智慧港口的設想,應該具備:即時的資訊感知能力,穩定的網路傳輸能力,高效的資料處理分析能力等。
臺灣智慧港的布局與法律修正
臺灣港務公司借鏡國際上智慧港口的發展趨勢,研析港埠作業現況與經營課題,導入創新科技提升港口效能,提出臺灣港群Trans-SMART計畫(Transform Sustainable, Modern and Advanced ports with Revolutionary Technology),擘劃臺灣智慧港口發展藍圖。
此計畫,以航港產業及港埠活動為核心,內容涵蓋海側、陸側二大構面與各項具體行動方案,在海側部分包含船舶操航智能輔助系統、物聯網海氣象即時資訊系統、港灣智能調度整合系統及海事機器人;陸側部分則有港區智慧交通陸運系統、智慧監控管理系統等方案,已經陸續於2020年完成,達成提高商港作業效率、營運安全以及環境永續的目標。
2021年,持續推動智慧港口轉型,主要有:(1)人工智慧巡檢偵測港灣設施,以港口監視設備、無人載具對港灣構造物及設施,如碼頭、防波堤、橋樑等進行檢測及查驗,利用當前人工智慧擅長的影像辨識技術,主動掌握港埠設施狀態,掌握港口作業安全。(2)導入應用搭載人工智慧系統的無人載具,在港區特定區域內,用於港區監控、人員及貨物駁運等,提升港口管理效能。(3)5G具有高頻寬、高密度及低延遲等特性,可乘載人工智慧、物聯網等多元應用服務,應積極建設5G設備,帶動港埠相關業者各項商業應用,提升商港整體競爭力。
目前,臺灣商港與人工智慧的結合發展,在臺灣港務公司與政府的長期努力之下,已有相當成果,逐步打商港造成為集合效率、安全、永續的智慧港口。不過,較被忽略的是,在發展智慧港口的同時,商港法是否也有相應修正。臺灣的商港法,於1980年制定,2011年全文修正,最近一次修法是2021年;然而,截至目前,商港法並無智慧港口的相關規範,實有修正的必要。對此,建議在商港法第3條,新增智慧港口的名詞定義,以釐清法律上智慧港口的意義;又,人工智慧對於商港的影響,也宜反映在商港法上,如某些事項上,智慧港口可能具有民事法律主體地位的話,方才能真正發揮人工智慧的應用效益,但若要如此,法律必須相應修正,在何種條件或情形之下,賦予智慧港口,具有相當程度的法律主體地位。總之,智慧港口的發展,不可忽略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