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宸佐(本會秘書長、夏普公司國際總部法務長);廖偉翔(本會兼任研究員、鴻海公司法務主管)
四、台灣企業的因應措施

面對氣候變遷複雜的商業及法規變革及供應鏈的重構轉型,企業應研擬完善的因應措施,進行綠色轉型的超前佈局。企業的綠色轉型依序可分為以下四個步驟進行:


(一)Top-down建立綠色治理組織
如同台積電於公開報導中所提:「組織變革先行,為ESG與淨零承諾打底;減排及再生能源並行;與供應鏈攜手邁向零碳」[1],為落實企業綠色轉型,必須先在組織上進行改造,進行減碳政策的制定、落實、檢討等,並將政策成效連動高階主管的績效表現,以真正落實公司治理。目前台灣多數上市櫃公司所設立的永續/ESG委員會組織,多由董事長、經理人等公司高層擔任主席,並進行跨部門、跨專業之分工與資源整合,透過Top-down管理方式,將有利於企業綠色治理的完善與落實。
 
(二)進行企業碳排查
企業在進行減碳前,須透過國際公認且符合科學基礎的計算標準進行內部的“身體檢查”,以確時掌握企業營運中產生的碳排放數據,使企業能透過精準及效率的方式制定碳目標、選定減碳策略並投入減碳成本。
聯合國主導的國際科學碳目標計畫(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是目前國際普遍承認之碳排查計算與碳目標設定的通用標準,截至今年五月世界共有超過3000家企業依照SBTI之標準進行碳排查並設定碳目標,企業依照SBTI標準進行碳排查並完成目標設定後,須提交至SBTI組織進行審查,通過後必須定期提交進度報告並完成公開揭露。
SBTI為協助企業對排碳類型進行規定,故將碳排類型區分為範疇一、二、三等三種標準[2]。範疇一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之排放,如生產排放、燃料消耗或自有運輸工具;範疇二則為企業購置能源、燃料用於生產行為之間接排放,如電力、熱力、水力等;而範疇三非常廣泛,包含企業價值鏈中產生的所有其他間接排放,包括購買的商品與服務、上下游配送運輸等範圍。企業可以善用範疇一、二、三的區分標準,歸納及計算企業整體碳排放量,並作為對內制定減排政策及對外發表減排數據的重要依據。


(三)設定科學減碳目標
使用SBTI的好處主要在於其標準受多數政府與企業使用,台灣企業因此可有效與客戶之碳目標進行對應與銜接,並能在面對各國減碳法規要求時,提出具有公信力的企業碳足跡與目標。[3]依據SBTI官網顯示,台灣已有超過50間企業機構訂定SBTI科學碳目標,如台積電、鴻海、宏碁、友達、國泰金控、中華電信等。[4]
例如鴻海公司及以巴黎氣候協定設定的1.5度升溫路徑作為減排目標,在依據SBTI所制定範疇一、二、三分類標準進行碳排查後,提出了下具體的減碳規劃,第一短期目標:以2020年為基準年,於2025年減少21%,減碳費為涵蓋範疇一、二、三;中期目標:以2020年為基準年,於2035年減少63%,減碳費為涵蓋範疇一、二、三;長期目標:2050年實現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將所制定的減碳計畫與方針,細化至各廠區的生產流程中,盡全集團之力,共同推動減碳目標;並透過參與碳揭露計畫 (Carbon Disclosure Plan,簡稱 CDP)對外揭露集團應對氣候變遷之作為。

 
(四)制定企業減排策略
 
  1. 內部碳定價與營運減碳
企業在完成碳排查及減碳目標後,可由上而下各事業單位依序設定減碳目標,並定期檢視減碳成果並做為績效評比的依據,透過組織統籌、薪酬制度、績效獎勵等配套措施,推動各事業單位提升能源效率、採購節能機台、使用低碳物流、減少事業廢棄物及落實辦公室節能政策等減碳措施。內部碳定價(Internal Carbon Pricing)即為達成企業Top-down減排目標的一個Bottom-up手段,透過成本內化與績效獎勵制度驅使部門員工將減碳納入事業目標,而影響員工行為模式進而改變事業單位的商業決策。[5]據報導顯示,全世界有超過6000家企業皆開始實施內部碳定價制度,包括台泥公司、微軟、三菱企業等,可為台灣其他企業借鏡。[6]
 
  1. 投資再生能源或減碳項目
除進行企業內部的減碳措施外,企業可配合各國法規之規定,投資再生能源或減排項目,用以取得國際認可之碳權憑證,作為碳排抵銷之用。
此外企業亦可積極找尋綠色商機,如環保材質、節能技術、低碳產品之開發、電動車市場等項目達投資獲利及減排效果。然而,需提醒的是在進行減碳項目投資時,企業必須對被投資公司進行完整的碳足跡實地查核(Due Diligence)。包括:1.對被投資項目/企業的整體排放量進行調查,以了解被投資項目的碳足跡總額:2.對被投資項目每單位(噸)的減碳成本進行調查,以了解被投資企業的項目利潤是否高於減碳成本3.判斷被投資企業手上持有的碳權及綠電憑證等環境權益,是否符合國際認證的抵消標準;4.最後將項目的總體碳足跡、減碳成本及持有的環境權益與供應鏈中的其他競爭對手進行綜合對比,判斷該減排項目是否具有投資可行性。

 
  1. 參與碳權交易並吸引投資
當企業減排計畫逐步見效後,並取的多餘的碳權後,企業可積極投入碳權交易市場,將減排之成本透過市場機制回收並主動創造獲利。而當企業在減排表現上擁有良好成績後,將產生獲取市場投資的良性循環,更彈性的進行財務操作。

五、結語:
台灣許多企業,無論是來自供應鏈的要求,或是各國法規的驅使,在氣候變遷因應上皆開始有相當程度的努力,有些企業甚至成為世界標竿(如DJSI之成分股),企業執行綠色轉型,無論從法制面或是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面來說,儼然已是勢在必行、刻不容緩。作者希望透過本文的介紹,點出企業應將氣候變遷法制下的環境成本視為營運成本而非合規成本,積極評估法規市場、供應鏈結構下的市場利基與客戶資源,並透過良好的ESG表現創造收益,避免遭到市場淘汰。

本文同時為拋磚引玉,透過法規與實務制度的介紹,從企業角度出發,期能點出氣候變遷法制下綠色轉型的利基,統整企業因應對策的基本概念,提供企業方向並作為綠色轉型的動力。本文也期待讓政府相關單位了解氣候變遷國際法制與銜接之重要性,並了解企業在法制衝擊下的挑戰與機會,做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法定案前可以再次思考的企業面向,提供企業一個友善的法制環境,在創造經濟與社會繁榮的同時,確保環境資源之永續,實現世代與跨世代間的真正繁榮,即為作者認為的真正永續意義。

 
*完整文章內容,請參閱<當代法律>雜誌,20226月,第七期。
參考資料:

[1] 台積史上最大膽承諾:減掉一座台北市年碳排量 劉德音要怎麼做?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18167 (最後瀏覽日:2022528日)

[2] AMBITIOUS CORPORATE CLIMATE ACTIONhttps://sciencebasedtargets.org (最後瀏覽日:2022528日)

[3] AMBITIOUS CORPORATE CLIMATE ACTION https://sciencebasedtargets.org (最後瀏覽日:2022528日)

[4] AMBITIOUS CORPORATE CLIMATE ACTION https://sciencebasedtargets.org (最後瀏覽日:2022528日)
[5] Putting a Price on Carbon:The state of internal carbon pricing by corporates globally, CDP (2021)
[6] https://www.cdp.net/en/reports/downloads/5651; http://www.taiwancement.com/en/csr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