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宸佐(財團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秘書長)
 
六、現行法律的全面更新
 
AI發展將產生新的技術,當前法律規定必須進行修改及調整。例如現行法律制度下均是以「人」作為規範主體,但自動駕駛車輛並沒有「人」駕駛;若發生車禍時,究竟應由何人負擔《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罰則?應由何人負擔《民法》上的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此外,目前規範交通安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相關車輛的保險法規,都是以「人」作為規範及咎責的主體,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條規定:「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在現行法規下,若由AI作為車輛駕駛主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即無法適用。

因此,面對AI的發展,現行的法規,都應該進行全面的修正,以因應「無人」咎責法律時代的到來。

七、智慧財產權
目前,AI創作所衍生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已引起法律上的重大爭論。
例如,當自然人使用AI工具進行繪圖或編寫新聞報導時,相關的著作權歸屬應如何認定?究竟是屬於AI系統的開發商、用戶,還是AI本身呢?
對於此問題,大多數國家普遍認為,由於AI不具法律人格,因此AI本身並無法擁有著作權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然而,隨著AI技術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生成式AI技術的興起,對於AI創作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觀點開始出現分歧。
八、金融科技風險
在金融科技領域,使用區塊鏈技術所產生的虛擬貨幣,已受到洗錢防制法的規範;若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違法交易,將構成洗錢防制法上的犯罪。然而,除了洗錢防制法規外,對於虛擬貨幣的其他法律規範仍不明確,這將影響法律對於虛擬貨幣違法行為的監管。
依據我國《銀行法》第29條之一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這是俗稱的違法吸金犯罪。虛擬貨幣是否為法條中所稱之資金或款項,將成為是否是否構成《銀行法》第29條之一違法吸金罪的判斷標準。
虛擬貨幣的性質是貨幣、期貨或證券,不同的性質定義將影響適用的法律規定及罰則。對此目前各法院見解不統一,金融科技領域所面臨的重大法律問題。
九、數據壟斷
《競爭法》所探討的是在單一產業中,使用不公平的手段排除其他業者進入,進而形成市場壟斷的情況。在AI產業中,這樣的情況也可能發生。有一個著名的案例來自微軟旗下的專業人才社交網站LinkedIn。
hiQ Labs是一家專門從LinkedIn等社交媒體平台蒐集數據的公司。2017年,LinkedIn對hiQ Labs發出禁制令,認為hiQ違反計算機欺詐和反駭客法,要求hiQ Labs停止抓取公開的LinkedIn會員個人檔案資料。
hiQ Labs因此上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認為hiQ Labs抓取網站上的公開資料是合法的,並舉了一個很生動的例子:「LinkedIn上公開的會員資料,為透明櫥窗內展示的商品。若商店主人不歡迎客人進入商店,可以拒絕,但商店主人並沒有拒絕路過的路人觀看透明櫥窗上的商品的權利」。
這一判決被視為是數據科學和人工智慧領域的一個重要勝利,也引發了更多有關於隱私權、數據擁有權及數據壟斷問題的的廣泛討論。
十、勞資問題
勞資問題在AI發展中愈發凸顯。隨著AI取代眾多重複性、連續性的工作,這引發了一系列的勞資挑戰。
各國政府亦已意識到AI技術發展,所引發的勞動問題,因此亦開始制定補助及輔導政策,協助勞工制定轉型及技術提升。
例如2020年九月,歐盟委員會發布《數字教育行動計劃(2021-2027)》,通過此計畫鼓勵成員國發展數位技能和教育,並提升成員國國民使用數位時代的技能及能力;2021年五月,美國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發布AI.gov倡議,包括協助美國學生、工人和教育工作者提升人工智慧的知識及技能,以確保美國國家在人工智慧領域的競爭力;2023年二月,我國勞動部頒布《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因應人工智慧科技發展趨勢教育訓練實施要點》,對相關人工智慧課程進行補助。
未來我國政府應建立更彈性的培訓機制,協助勞工轉型以並強化勞動法規,協助勞工因應AI發展下新興職業形態與勞動市場的變遷。
*完整文章內容,請參閱<天下>雜誌,未來城市專欄,永齡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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