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卿(本會執行長、實踐大學講座教授)
生成式AI,在刑事實體法上可能產生業務、公務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洩露、智慧財產權侵害、使用與散播虛假訊息、提升網路犯罪強度等法律風險,我國普通刑法與附屬刑法已有相應的修法。
生成式AI也廣泛運用於刑事實務上。例如,偵查中模擬犯罪現場、製毒工廠、詐欺犯罪以及組織犯罪集團,甚至攻堅的預測行為等。審判中也可用於協助裁判書類草擬,將對刑事程序法帶來新的挑戰。必須建構值得信賴的生成式AI規範,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任。長期而言,更應該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作為原則性規範,進一步完善我國整體的人工智慧法制。
*完整文章內容,請參閱雜誌,2024年7月,第35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