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台灣成為「AI之島」並強化「主權AI」已成為政府發展AI的重要方向。
近年來,政府採取多項行動:
2023年四月,行政院成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研析數位法制議題;
2023年八月,發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隨國際趨勢進行滾動修正;
2024年七月,國科會公佈《AI基本法》草案,並計劃送交立法院審議,賦予各部會推動AI發展的明確責任;
2024年12月,行政院召開「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以「智慧創新、民主韌性,打造均衡台灣」為方向,規劃科技藍圖。
然而,要實現台灣的「主權AI」,政府需領導結合民間產業力量,全面強化AI實力,尤其在完善政府AI運用及治理方面至為關鍵。
美國作為全球AI領先國家,其聯邦政府自2019年起透過多項法規和行政命令,明確自身在AI發展中的領導角色,並建立完善的AI運用與風險管控體系,促進美國AI的整體發展。以下將介紹美國政府在AI方面的措施,並提出對台灣政府未來AI發展規劃的建議。

美國聯邦政府AI法規與治理架構之發展與執行情況
美國聯邦政府在AI運用與治理上扮演領導角色,2019年至2022年間頒布或通過多項行政命令及法規,包括行政命令13859(2019年)、行政命令13960(2020年)、《政府人工智慧法案》(2021年)及《推進美國人工智慧法案》(2022年)。
然而,這些早期規範大多缺乏明確、統一的執行細則與監管機制,導致各機構在落實過程中執行力不足。例如,根據史丹佛大學HAI研究中心的調查報告,行政命令13859要求各聯邦部門執行的AI計劃,僅有12%部門公開相關內容,顯示執行成效相對有限。
2023年,美國聯邦政府發佈最新的行政命令14110:人工智慧的安全、可靠與可信的開發與應用(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Development and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簡稱行政命令14110),並由行政管理暨預算局(OMB)於2023年十月30日同日發佈M-24-10備忘錄(以下簡稱M-Memo)作為具體實施指引。相較早期行政命令,此次提出更明確且具體的執行要求,並強調專責角色、預算配置及人力投入。
行政命令14110與M-Memo的三大核心要求如下:
任命首席AI長(Chief AI Officer, CAIO):各聯邦機構須於60天內(至2024年五月27日止)任命CAIO,專責AI治理、風險管理與創新推動。
成立AI治理委員會:依據CFO法案(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Act)適用範圍,各聯邦機構須成立治理委員會,統一各機構間的AI運用及治理規則,建構系統化AI治理架構。
發佈合規計劃(Compliance Plan):各聯邦機構需於180天內(至2024年九月27日止)公開發佈合規計劃,確保AI運用符合M-Memo所列使用原則。
行政命令14110與M-Memo公佈後之執行情況及未來挑戰
根據史丹佛大學HAI研究中心對266個聯邦機構進行的訪談、預算分析與合規追蹤顯示,行政命令14110與M-Memo公佈頒布後整體執行力顯著提升:
CAIO任命:約30%聯邦機構已公開CAIO資訊;在CFO法案機構及大型獨立機構中,公開率達94%,但89%由首席資訊長信(CIO)或首席數據長(CDO)等現有官員兼任,僅有一個機構(美國司法部)選擇由外部專家擔任。然而,若由現有高層(如CIO、CDO)兼任CAIO,可能因原職務繁忙而使AI治理落實難度提高。
預算需求:約三分之一的聯邦機構,已在2025財年預算中編列AI專案經費。然而,各機構預算金額差距極大:國防部高達4.35億美元(約142.6億新台幣),其他機構申請金額平均為27萬美元(約8,851萬新台幣)。然而,AI發展與維運需要充足的預算與專業人力,未來能否持續獲得支持仍是關鍵。
合規計劃:在行政命令13859下,僅12%的機構公開了AI計劃,而根據M-Memo,86%的CFO法案與大型獨立機構提交了合規計劃或相關AI使用聲明。然而,各機構如何在既定計劃基礎上,持續優化並真正落實,尚需後續追蹤與評估。
台灣政府AI運用及治理之未來發展方向
現行做法:以法規協調及生成式AI指引為核心
行政院及國科會雖以設立「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發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出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但目前台灣政府對於AI相關的運用及治理規定,主要著重於法規層面的協調和各部會內部使用生成式AI的指導。
對於政府的AI政策方向應如何落實,以及政府在台灣AI整體發展中應扮演的具體角色等,整體AI運用與治理架構,仍缺乏細部執行規劃。
若欲達成推動台灣成為「AI之島」並強化「主權AI」的目標,政府應更積極加強自身效能,扮演引領台灣政策及產業發展的領導角色。

可借鏡的美國經驗
將政府執行方向納入AI基本法草案:明確規範政府在AI政策中的角色與義務,以法律位階保障政策長期推動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考量指派或設立專責首席AI長(CAIO):依部會業務需求與規模指派AI官員,專責推動AI政策與治理,並與產業需求對接。若由現任首長兼任,應確保具備足夠專業資源及人力支持,以避免「雙重職責」影響實效。
出具合規與風險評估計劃:借鏡美國行政命法14110與M-Memo,為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及一般AI訂定合規計劃,包括風險管理、資訊安全、人權與倫理等面向。建議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以提升公共透明度並持續滾動修正。
納入預算編列與專業人力培育:為AI導入、法遵與稽核,以及教育訓練與人才招募及培養等編列專門預算。舉辦跨部會教育課程與研討會,強化公務體系AI素養及風險意識。
建立跨部會AI治理架構:借鏡美國CFO法案機構成立AI治理委員會的做法,由行政院統籌各部會,制訂AI運用與治理計劃。可考慮在行政院層級設立「AI推動委員會」,定期檢討與督導各機關落實情況。
追蹤與評估機制:訂定評估指標(如計劃完成率、合規度、公開程度等),並定期檢討各機關執行情形。對逾期或未達標的機關啓動協助或督導機制,確保AI政策與指引能真正落實。
台灣政府在AI運用與治理方面雖已展開初步行動,仍需更完整的法規制度與跨部會治理架構。若能借鏡美國經驗,透過設置專責角色、推動合規計劃、編列足夠預算與持續追蹤評估,不僅可提升台灣AI政策的執行力,也能在發展過程中兼顧安全、隱私與倫理等面向。
隨著相關配套措施不斷完善,將有助於台灣打造兼具創新與公共信任的AI生態系,由政府領頭帶動產業發展,進而落實「主權AI」之發展目標。
完整文章內容,請參閱雜誌,未來城市專欄,永齡基金會:https://futurecity.cw.com.tw/article/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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