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二十一世紀,人工智慧透過輸入大量資訊、由機器堆砌學習巨量資訊,協助處理、演算及建構醫療、健保、稅務、國家安全、法律等各種制度,事實上,人工智慧之所以得以運作,乃依賴大數據資訊,透過資訊蒐集、整理,建構一套具有完整性、透明性及全面性之演算資料庫,從事特定目的或功能之資料整合平台。但也同時要考慮AI平台之透明性、安全性、公平性、正確性及與隱私保護。
質是,AI平台或資訊對於社會各個產業、各個生活層面均足以發揮整合運用及資訊齊全之功效,對於刑事司法體系之程序面及實體面,均足以提供完整資訊平台,但同時AI之建立,亦不得忽略其與現有法律體系之交互運作所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及法律爭議,例如: AI意思決定基礎架構之多重價值(多重變因)之選擇、資料蒐整及建置過程之正確及完整性等,以刑事程序法言之,在美國刑事司法體系,已有法官於刑事審判程序中透過大數據資料,協助法官建構量刑標準一致化之討論。
再以美國羈押或保釋制度為例,人工智慧所可能產生之改變如下,假設被告遭逮捕後首次出庭,在羈押保釋程序,被告有無逃亡之虞或有無對社區或他人造成危險(美國聯邦保釋改革法案中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依據被告有無前科、逮捕記錄、本案移送罪名之罪質、被告與社區及家庭之連結等事項,由人工智慧提出一份報告,供法官審酌是否具有逃亡或再犯之虞之可能性,故AI產製之判斷結果,對整個刑事程序之判斷均可能提出極具價值之參考數據。
二、AI、大數據於外國法制之運用及討論
以目前法制層面言之,運用AI可能同時具有如下優點及缺點,優點在於去除審判者或意思決定者之偏見、去除法官個人的影響(包括情緒、品性、當日開庭時間之緊急性)、加速審查程序等[1]。
換言之,透過上述之假設流程及運作,足以提供刑事司法裁判者或檢察官偵查終結決定權之運用實踐上,另一個有力之審查標準及工具。例如,就檢察官權限言之,其重要性就在於得以協助檢察官判斷時,行使起訴裁量權之緩起訴決定時,由人工智慧先提出數據,為之進行輔助判斷之工具,並預期可以排除檢察官之偏見、去除檢察官個人之主觀影響及加速其判斷程序。至於缺點則在於,AI運作之基礎公式及其變因輸入及選擇如何生成、AI所憑藉之數據資料是否正確、AI資料之輸入是否具有公平性、公正性,數據本身之偏差性及失誤等。
以上則為運作AI及大數據時,所不得不同時注意之優缺點,藉以提醒告誡刑事司法程序相關運作者,AI及大數據之便利性、快速性、去偏見化及公平公正性及失誤可能性等優缺點俱存之情形。儘管具有優缺點並存之情形,國外有關AI與大數據計畫之研究情形及法制運用等,已非剛起步之法學研究,舉例來說,人工智慧與法律或人工智慧與刑事司法之研究,但仍處於嘗試性提出相關概念進行整合之階段,如: 人工智慧運用在刑事偵查技巧、人工智慧與偵查手段對刑事被告人權之影響、大數據對於隱私權之侵害、人工智慧對於法官裁定交保及人工智慧與法官量刑等之論述[2]。
在美國,確實已有刑事偵查預測AI程式之開發及運用、審判法官之AI量刑程式,並已有實際探討可否將之運用在治安法官決定羈押或保釋之決定。在荷蘭,亦有被害人支持組織(Dutch Victim Support Organization;DVSO),透過已經審理終結案件,建立損害賠償大數據資料庫,尤其是建立計算判斷上具有高度困難性之精神上損害賠償(immaterial damages)[3]。至於以人工智慧與協助檢察官運作起訴裁量權之緩起訴制度,目前國外尚無文獻具體論述此一部分,或協助檢察官運作判斷刑事司法者,目前較少為人所論述。
三、於未來我國刑事法制之研究方向與趨勢
至於我國關於人工智慧與法學領域之研究,尚屬起步階段,專研在人工智慧與刑事司法者,目前多集中偵查階段偵查手段之運用,關於我國文獻部分,主要聚焦於刑事偵查應用人工智慧後,所可能涉及之隱私權之侵害,包括通訊隱私或資訊隱私二部分,或分析大數據對於判斷毒品犯再犯之預測因子及判斷。但真正探討人工智慧協助刑事司法整體運作部分,研究尚屬匱乏。
從而,本議題之探討自足以對於日後整體刑事司法體系之起訴、審判、量刑、甚至矯正體系,產生相當助益,並協助體系之各別刑事司法參與者之權限判斷與行使。但絕對不得忽略的是,AI及大數據運用所可能產生之缺點,如公平公正性、透明性、正確性、資料可能具有偏見性、運用者之獨立判斷性及失誤性。此等潛在及可能的缺點,應在提供AI程式運用時,一併提醒告誡刑事司法體系之運作者,仍應保有其獨立之自由心證判斷之空間,更應保有一個概念,即數據資料可能出錯,而應隨時警戒之。
在本世紀及未來AI與刑事程序之研究,將著重在分析人工智慧在刑事程序法扮演何種角色,對於刑事程序有著什麼助益,刑事程序中人工智慧建構應注意之法律建置及其配套措施。
申言之,研究目的及所要解決問題將在於透過人工智慧對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之檢察官運作起訴裁量權、法官運用量刑、裁定羈押或交保及矯正體系決定假釋等等,產生如何之影響及其將如何衝擊現行刑事司法體系,均有待進一步觀察及研究。其次,真人智慧面對人工智慧之出現,應該維持其獨立判斷性,不應也不得強制刑事司法運作者只能以人工智慧之產出結果作為判斷之唯一準據。最後,應由法院進行具體審查人工智慧程式運作之公平性、資料選擇性、輸入正確性等以維持人工智慧運作的透明性及公正正確性,也才能持續監督AI的運作,避免誤判的司法及冤案結果發生。
[1] 當然該文也提到去除法官偏見的同時,也可能帶入法官偏見的因素,Stephanie Weber, How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Transforming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oughWorks, Jan. 10, 2018, available at https://www.thoughtworks.com/insights/blog/how-artificial-intelligence-transforming-criminal-justice-system; Bryan Lynn, Judges Now Us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Rule on Prisoners, Feb, 7, 2018, available at : https://learningenglish.voanews.com/a/ai-used-by-judges-to-rule-on-prisoners/4236134.html.
[2] Nigel Stobbs, Dan Hunter and Mirko Bagaric, Can Sentencing Be Enhanced by the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vailable at: https://eprints.qut.edu.au/115410/2/CLJprooffinal25Nov2017.pdf;Arno R. Lodder, Anja Oskamp and Marius J.A. Duker, AI & Criminal Law: Past, Present & Future, 60-61, Jurix (1998).
[3] Arno R. Lodder, Anja Oskamp and Marius J.A. Duker, id, at 63.